政策明确:
1、南京其他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区商品房,一次性给予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购房奖励!
2、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持房票购买本区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3、被征收人被认定为唯一住所(公示后确定),且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政策性无偿补助至45平方米/户,并计入其房票票面金额。
4、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以下为政策原文:
南京市高淳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商品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四条房票式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票面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将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的安置信息纳入住房保障系统。
房票安置项目主体(出资单位)负责房票资金筹集工作。
房票安置责任主体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区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监督房票安置实施。
第六条房票由区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由责任主体核发。
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将房票给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赠与、套现等。
责任主体在房票安置协议中须书面明确房票使用人。
第七条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非被征收人的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房票有效期为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九条被征收人被认定为唯一住所(公示后确定),且房屋面积不足平方米的,政策性无偿补助至平方米户,并计入其房票票面金额。
第十条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票安置责任主体申请兑付。房票安置责任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持房票购买本区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房票面额使用部分的购房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二)对本市其他区的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区商品房的,一次性给予房票面额使用部分的购房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被购买商品房房企纳税所在地镇街、园区承担。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区外商品房的,不享受本区房票安置奖励政策,购房奖励按房源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纳入到市、区统一的“房源超市”展示系统的住宅房屋、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房源筹集、安置房源超市建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责任主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
(三)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责任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办理购房手续。
(五)被征收人完成房票购房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以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向责任主体申领房票使用奖励。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责任主体定期结算房票,房票安置开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每月结算一次房票资金,结算申请与资料提交定于每月日前,经审核通过后,日内完成结算。责任主体将房票资金拔付情况,定期报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备案。
结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以及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房屋交付手续、房票结算联、房票资金申请拨付表等相关资料。其中,预售商品房等结算时,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再拨付余款。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结算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责任主体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需对房企提供的房源价格、数量以及结算至监管账户的房票资金进行严格监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日后施行。本细则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实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