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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办法拟进行修订
发布时间:2026-04-28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扣打造高水平吸引集聚人才平台目标,更大力度投资于人,市委市政府出台人才政策2.0,对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提出新要求。同时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体系改革持续深化,保障方式实现重大转型。国务院印发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相关指导意见后,我市相继出台配套政策,构建起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原有人才安居政策在实物配置方式、保障标准方面,亟需同步调整、有效衔接。

为加快推动人才政策2.0落地见效,结合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房地产市场新形势及人才安居实际需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宁政规字〔2023〕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本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全域同策、简化申请条件、优化安居方式等方面,推动人才、资金、住房等资源高效精准匹配,实现人才来宁即申即享、直达快享,持续提升人才安居服务保障水平,切实提高人才安居获得感、满意度。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安居方式与标准、申请与审核、房源筹集与供应、管理与监督、及附则,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推行全域同策。原《办法》仅适用于主城六区,江北新区及新五区参照执行。修订后,本市行政区域人才安居政策将统一实施,各区不再另行制定。

(二)简化申请条件。取消企业申报、内部审核、公示等环节,人才凭人才认定证书(码)且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三)调整安居方式。根据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将实物配置调整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并将“宁青驿站”、“海智湾”等统一纳入人才公寓管理;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货币补贴标准,其中进一步明确A类人才的货币补贴标准,调整B类和C类人才的货币补贴标准;规定各区应制定实物配置细则,货币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四)规范补贴发放管理。人才政策享受期为5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只能享受一期。租赁补贴和人才公寓享受期合并计算,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首年发40%,第2-5年每年发15%。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五)完善人才进阶机制。D、E类人才进阶到C类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购房补贴;B、C类人才进阶的,可以按照进阶后人才认定类别申请购房补贴。

(六)政策实施与过渡衔接。本《办法》生效后,原《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宁政规字〔2023〕1号)同时废止。已享受原政策的人才,按原规定执行至期满,涉及后续进阶的按新办法执行。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构建人才发展新生态,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持续提升人才安居服务保障水平,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宁就业创业,切实保障人才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的安居方式与标准、申请审核、房源筹集和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地在南京、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本人(家庭)住房情况应符合安居方式中相应要求。

(二)取得人才认定证书(码)的A、B、C、D、E类人才。

第四条人才安居重点保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人才和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协调和宏观指导。

市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人才审核认定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人才安居保障资金等工作。

市发改、民政、规资、建设、国资、数据局、公积金中心和团市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江北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安居具体工作的统筹和实施。

第二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销售价格和面积,实行封闭管理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低租金的租赁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八条A、B、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申请租赁补贴的,分别为每月8000元6000元、4800元

第九条D、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或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租赁补贴的,分别为每月3600元、2400元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视房源供应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实物配置的安居方式,具体供应标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按人才类型统筹匹配。

第十一条货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货币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服务功能,以及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第十三条人才登录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凭人才认定证书(码)的类别,自主选择申请实物配置或货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人才(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5年内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

申请购房补贴时,人才(家庭)应当持有本市购买的唯一住房,购房时间为一年以内,且5年内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申请租赁补贴时,人才(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人住房包括以下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第十五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部门联审,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人员按季公示,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审核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连续5年发放结束。首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租赁补贴只能享受一期,连续5年发放结束。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次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实行日常受理,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委托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 房源筹集与供应

第十八条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当同步配建。 

第十九条人才安居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或存量盘活等方式筹集,房屋面积可以依据不同人才类型标准适度放宽。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含江北新区)应结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导向及人才发展需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筹,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完善各类人才住房的供应管理机制,制定实物配置细则。

第二十一条支持配套完善、服务规范的租赁住房申报人才公寓项目认定,并纳入市级统一平台。统筹定向商品房、人才房票等各类住房政策,进一步完善实物供应。

第二十二条宁青驿站、海智湾等安居形式按相关部门现有政策执行,统一纳入人才公寓进行管理,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租房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区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在职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A、B、C类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和D、E类人才租赁补贴由市、区政府财政各承担50%。

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财政补贴30%。江北新区补贴资金由其全额自担。

第二十五条人社、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对,因用人单位迁移、工作变动、婚姻状况等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停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赁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后领取的补贴应当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职能部门做好人才信息核对工作,协助做好错发、误发补助资金的追缴处置。

第二十七条D、E类人才进阶到C类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购房补贴;B、C类人才进阶的,可以按照进阶后人才认定类别申请购房补贴。已领取过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的,应从购房补贴中作相应扣减。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市安居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二十九条已享受过大学生租赁补贴或其他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不得再申请本办法中的租赁补贴。已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本办法中的购房补贴。A-E类人才申请租赁补贴时已入住过人才公寓的,入住时间应相应扣除。人才公寓政策享受期为5年,与租赁补贴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超出本办法规定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宁高校院所、国防科工、教育医疗等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第三十四条人才安居政策施行过程中,人才因年龄、社保、劳动合同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现行人才安居条件,区人民政府认为其仍应当继续享受政策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涉及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 月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宁政规字〔2023〕1号)同时废止。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至享受期结束,涉及后续进阶的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以上信息转自365淘房和政府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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